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气象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力度,近日朝阳局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组联合制作了防雷减灾系列宣传片。该片于3月时在北京卫视科教频道播出,《法治进行时》官方微博微信、中国气象局官方微博也进行了推送转发。
该宣传片向广大市民普及了建筑物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未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防雷装置年度检测、未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及危化场所未进行防雷装置行政许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自2017年以来,朝阳局连续三年联合《法治进行时》栏目制作气象法制宣传片,取得了良好宣传效果。朝阳局将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气象科普、防灾减灾、普法宣传活动,慢慢地增加气象执法及社会管理能力和力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气象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根据《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要求,为保障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安全,做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施工验收工作,坚持“放、管、服”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不包括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二、施工图审查时,建筑设计企业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防雷设计说明、防雷类别的选取及采取的防雷措施,并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有关要求。工程完工图中应当包含防雷装置的内容。
三、防雷装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电气分部工程中防雷及接地子分部工程、建筑智能化分部工程中防雷与接地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防雷装置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实体质量主要包括:接地装置安装、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接、屏蔽设施、电(浪)涌保护器、线缆敷设、系统调试、试运行等内容。工程资料主要包括: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等资料。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综合验收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建设、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理应当委托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按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工作。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备案工作。
建筑设计企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对防雷装置验收及检测情况进行说明,并将防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报告的附件。若检测报告数量较多,建设单位可以提交检测报告统计汇总情况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出示原件备查。
六、市规划国土委、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和区气象局要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的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国发〔2016〕39号、气发〔2016〕79号文件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和市气象局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初步完成了相关交接工作,并于2017年5月底最终交接完成。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理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出现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Copyright 2020 爱游戏官网登录入口唯一 版权所有(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