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也称清洁能源,是环境保护和良好生态系统的象征和代名词。它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如水能、生物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海洋能。这些能源消耗之后能恢复补充,很少产生污染。广义的绿色能源则包括在能源的生产、及其消费过程中,选用对生态环境低污染或无污染的能源,如天然气、清洁煤和核能等。
“绿色”能源有两层含义:一是利用现代技术开发干净、无污染的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二是化害为利,同改善环境相结合,充分的利用城市垃圾淤泥等废物中所蕴藏的能源。与此同时,大量普及自动化控制技术,逐步的提升设备能源利用率。1987年以来,工业化国家利用太阳能、水力、风力和植物能源获得的电力相当于900万吨标准煤的能量,而且这种增幅在本世纪内将以平均每年15%~19%的速度增长。从1981~1991年工业化国家仅在风力和太阳能两种发电设备方面的成交额就达120亿美元,其中,美国、德国、日本、瑞典、中国和荷兰等国家进展最快。
绿色能源不仅包括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还包括应用科技变废为宝的:秸秆,垃圾等新型能源。人们常常提到的绿色能源,如太阳能、氢能、风能等,但另一类绿色能源,就是绿色植物提供的燃料,叫做绿色能源,又叫生物能源或物质能源。其实,绿色能源是一种古老的能源,千万年来,人类的祖先都是伐树、砍柴烧饭、取暖、生息繁衍。这样生存的后果是给自然生态平衡带来了严重的破坏。沉痛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利用生物能源,维持人类的生存,甚至造福于人类,一定要按照它的自然规律办事,既要利用它,又要保护它,发展它,使自然ECO保持良性循环。
但在绿色能源中,另一种资源是草类。据统计资料表明,目前世界上的草场面积有26亿公顷,绝大部分是天然草场。它既能放牧,又是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乐园。还有一部分草场专为牲畜越冬提供饲料,极少部分的草场才是为我们正常的生活提供燃料的。由于广大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气化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大多数农民们的燃料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许多农民朋友,冬季取暖不再用柴火烧炕,而是电热毯一插温暖如春,做饭也不再烧柴、烧秸秆了,而是用上了蜂窝煤炉、液化气灶以及沼气。即使烧秸秆,也是边远山区极少一部分,或个别农家。而大量的秸秆堆放在田间,成堆成山,有些甚至侵占了农田。因此,有的农民在田间大量焚烧秸秆,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甚至影响高速路行车和飞机起降。
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大力鼓励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进入能源市场,已变成全球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经济快速地发展,能源资源约束一天比一天突出。这种情况下,全力发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是缓解能源瓶颈、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这是否意味着,“十一五”开局,中国绿色能源产业将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可再生能源,是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矿物能源,主要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由于它来自自然,在使用的过程中又很少对环境能够造成二次污染,因此被称之为绿色能源。也称之为可再生能源。
煤炭短缺、石油短缺……当前,能源短缺日益成为制约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瓶颈。突破这一瓶颈,是中国全力发展能够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直接动因。
在国民经济迅速增加的拉动下,中国能源需求和能源生产增长迅猛。过去一年,中国一次能源供应不容乐观:煤炭供应呈现局部紧张局面,特别是部分电厂发电用煤告急;一些地方出现柴油等成品油短缺现象;全国还有部分省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拉闸限电。中国一次能源的资源情况也不乐观,人均剩余可采储量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矿物能源终有耗尽之时,人类要持续发展,必须开发新的能源,特别是可再次生产的能源。
中国绿色能源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很大。据测算,在今后二三十年内,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预计每年可达8亿吨标准煤。
在绿色能源中,太阳能资源取之不尽,清洁安全,是最理想的可再生能源。目前,国际上对太阳能的开发十分重视。到2003年底,全国已安装光伏电池约5万千瓦,我国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和生产量均居世界前列,2003年使用量为5200万平方米,约占世界40%,年产量达1200万平方米。据测算,中国拥有可开发太阳能达1700亿吨标准煤。
风能是地球“与生俱来”的丰富资源,加快开发利用风能已成为全世界能源界的共识。风能的利用主要是发电,目前风电在全球已发展为年产值超过50亿美元的大产业,50多个国家正积极促进风能事业的发展。中国风力资源十分丰富,国家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我国陆地上10米高度可供利用的风能资源为2.53亿千瓦,陆上50米高度可利用的风力资源为5亿多千瓦。世界公认,海上的风力资源是陆地上的3-5倍,即使按1倍计算,我国海上风力资源也超过5亿千瓦。我国2003年已建成并网风力发电装机容量57万千瓦。风电设备制造技术已形成了批量生产能力,全国各地正在建设一批风力发电场。
此外,中国生物质能利用也已起步。目前,中国农村地区拥有户用沼气池1300多万口、年产沼气约33亿立方米,大型沼气场200多处,年产沼气约12亿立方米。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容量200多万千瓦,主要以蔗渣、稻壳等农业、林业废物和沼气、垃圾等发电。中国正进行从生物质能制取固体、液体燃料的研究和试验。
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大力鼓励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进入能源市场,已变成全球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盟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格外的重视能源战略。按照欧盟的要求,到2010年,其成员国实现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消费比例要达到12%,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生产的电力提高到发电总量的22.1%。目前,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已分别占北欧国家挪威和瑞典能源供应的45%和25%。法国政府多年来一直重视生物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法国农业部的公告显示,按照目前的生物能源发展的态势,到2010年,法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能够增加50%,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生产的电力达到21%。
日本在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以后,开始推行摆脱对石油依赖的政策,引进天然气和核能。在多样化方面,除了依靠大量采用核能发电取得成效外,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2000年以后在日本被加快普及。
对于能源极度匮乏、所有原油都需要进口的韩国来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研发更显得重要。韩国能源部此前宣布,在未来3年里,韩国公用事业部门将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领域投入11亿美元,用于对抗不断飙升的石油价格和全球变暖带来的影响。
美国的能源政策一直都将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充分合理规划利用现有资源作为核心内容。为了扩大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美国已经要求其联邦机构使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比例,在2011年达到总能耗的7.5%。
中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虽有进展,但在发展速度和水平上还远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战略和政策上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激励性举措。
专家指出,利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初期成本高,风险大,其低排放与可循环等优势暂时不能体现在价格上,因此与传统能源竞争一开始会处于劣势。这一特性,也决定了政府必然要成为绿色能源发展的主导因素。《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明确规范了政府和社会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确立了包括中长期总量目标与发展规划,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技术开发,支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并网,优惠上网电价和全社会分摊费用,设立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财政专项资金等。它的正式实施,被看作中国绿色能源发展的风向标。
太阳是一个巨大、久远、无尽的能源,同时也是许多能源的来源。尽管太阳辐射到地球大气层的能量仅为其总辐射能量(约?3.75×1026W)的22亿分之一,但已高达173,000TW,也就是说太阳每秒钟照射到地球上的能量就相当於500万吨煤。 地球上的风能、水能、海洋温差能、波浪能和生物质能以及部分潮汐能都是来源於太阳;即使是地球上的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从根本上说也是远古以来贮存下来的太阳能,所以广义的太阳能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大,狭义的太阳能则限於太阳辐射能的光热、光电和光化学的直接转换。 太阳能既是一次能源,又是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它的资源丰富,既可免费使用,又无需运输,对环境没有一点污染。但太阳能也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能流密度低;二是其强度受各种各样的因素(季节、地点、气候等)的影响不能维持常量。这两大缺点大大限制了太阳能的有效利用。
地热能是来自地球深处的可再生热能,它起源於地球的熔融岩浆和放射性物质的衰变,其利用可分成地热发电和直接利用两大类。 地热能的储量比目前人们所利用的总量多很多倍,而且集中分布在构造板块边缘一带、该区域也是火山和地震多发区。如果热量提取的速度不超过补充的速度,那么地热能便是可再生的。地热能在世界很多地区应用相当广泛,据估计,每年从地球内部传到地面的热能相当于100PW·h。 不过,地热能的分布相对来说比较分散,开发难度较大。
风是地球上的一种自然现象,它是由太阳辐射热引起的。太阳照射到地球表面,地球表面各处受热不同,生温差,
从而引起大气的对流运动形成风。据估计到达地球的太阳能中虽然只有大约2%转化为风能,但其总量仍是十分可观的。全球的风能约为2.74X109MW,其中可利用的风能为2X107MW,比地球上可开发利用的水能总量还要大10倍。
风能是一种有巨大发展的潜在能力的无污染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特别是对沿海岛屿、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草原牧场,以及远离电网和近期内电网还难以达到的农村、边疆,作为解决生产和生活能源的一种可靠途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在已开发国家,高效洁净的风能也日益受到重视。
大海,不仅为人类提供航运、水源和丰富的矿藏,而且还蕴藏著巨大的能量,它将太阳能以及派生的风能等以热能、机械能等形式蓄在海水裏,不像在陆地和空中那样容易散失。
海洋能指依附在海水中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海洋通过种种物理过程接收、储存和散发能量,这些能量以潮汐、波浪、温度差、盐度梯度、海流等形式存在於海洋之中,分述如下:
潮汐与潮流能来源於月球、太阳引力,其他海洋能均来源于太阳辐射,海洋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太阳到达地球的能量,大部分落在海洋上空和海水中,部分转化成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海洋能。
海水温差能是热能,低纬度的海面水温较高,与深层冷水存在温度差,而储存著温差热能,其能量与温差的大小和水量成正比。
潮汐、潮流,海流、波浪能都是机械能,潮汐能是地球旋转所产生的能量通过太阳和月亮的引力作用而传递给海洋的,并由长周期波储存的能量,潮汐的能量与潮差大小和潮量成正比;潮流、海流的能量与流速平方和通流量成正比;波浪能是一种在风的作用下产生的,并以位能和动能的形式由短周期波储存的机械能,波浪的能量与波高的平方和波动水域面积成正比。
河口水域的海水盐度差能是化学能,入海径流的淡水与海洋盐水间有盐度差,若隔以半透膜,淡水向海水一侧渗透可生渗透压力,其能量与压力差和渗透流量成正比。因此各种能量涉及的物理过程开发技术及开发利用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生物质是指由光合作用而产生的各种有机体,生物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中的一种能量形式,一种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於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各种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中,生物质是独特的,它是贮存的太阳能,更是一种唯一可再生的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
据估计地球上每年植物光合作用固定的碳达2x1011t,含能量达3x1021J,因此每年通过光合作用贮存在植物的枝、茎、叶中的太阳能,相当於全世界每年耗能量的10倍。生物能是第四大能源,生物质遍布世界各地,其蕴藏量极大。世界上生物质资源数量庞大,形式繁多,这中间还包括薪柴,农林作物,尤其是为了生产能源而种植的能源作物,农业和林业残剩物,食品加工和林农业品加工的下脚料,城市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污水和水生植物等等。
泛指与磁相联系的能量,严格地说应指磁场能。在线圈中建立电流,要反抗线圈的自感电动势而做功,与这部分功相联系的能量叫做自感磁能。两个线圈之间有互感作用,在两个线圈中分别建立电流,除了反抗线圈的自感电动势而做功外,还将反抗线圈的互感电动势而做功,与后者相联系的能量叫做互感磁能。
在静磁情形,电流与磁场总是相伴存在的,因此,将磁能看成与电流联系起来还是储存在磁场中,效果完全相同。然而科学实践证明磁场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物质,它可以脱离电流而存在。变化的电场也能产生磁场,这种变化电场产生的磁场亦具有能量,其场能密度与静磁相同。在一般情形下,变化的电磁场以波的形式传播,传播过程中伴随着能量传递。
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因为它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利用其他能源制取的,而不像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可以直接从地下开采,这种能源总有枯竭的一天,而氢能若能从中生产,则可望能抒解能源危机的警戒。
在自然界中,氢已和氧结合成水,必须用热分解或电分解的方法把氢从水中分离出来。燃料电池即是将氢与氧直接通过电化学反应产生电与水,一个步骤就可发电,发电较传统方式有效率。商品化后,这样的发电系统不但适合一般家庭使用,其副产品所产生的热水,大约在摄氏40到60度间,相当适合家庭洗澡与厨房利用,一举两得。
如果用煤、石油和天然气等燃烧所产生的热或所转换成的电支分解水制氢,那显然是划不来的。现在看来,高效率的制氢的基本途径,是利用太阳能。如果能用太阳能来制氢,那就等於把无穷无尽的、分散的太阳能转变成了高度集中的干净能源了,其意义十分重大。
工质是将低品位热能吸收后经压缩机转为高品位热能的一种工作介质,它在压缩机里也常以这5种基本形态存在。也是热力学研究的基础。
绿色能源,不仅取之不尽,而且间接价值也十分可观。据专家推算,每利用相当于1吨标准煤的可再生资源,能节约原生资源120吨,少产生垃圾废水10吨,增加产值约3000块钱,产生利润500元。利用可再生资源进行生产不但可以节约资源,遏制废弃物泛滥,而且比利用原生资源进行生产具有消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优点。
专家指出,开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相结合,不仅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还能够更好的降低对煤炭的过分依赖,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同时还能减少废气排放,为改善环境质量作出贡献。环境专家测算,大气中90%的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70%的烟尘来自燃煤,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矸石、腐蚀性水、煤泥、灰渣和尘垢等,已构成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危害,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基本上不产生环境污染问题。
此外,如果绿色能源产业能获得健康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可以带动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为城市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美国的实践表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比传统发电方式的劳动密集程度要高。美国全球观察研究所的报告说,10亿千瓦时的发电量,如果用煤炭或核燃料,需要100个到116个工人,而太阳能发电站则能够给大家提供248个工作岗位,风电场能够给大家提供542个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对应措施,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的最终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资源真实的情况,制定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资源真实的情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编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的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别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方面的要求的有关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产品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提升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建设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依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真实的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第十九条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不一样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一样的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和其他合理的相关联的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能够给大家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的有关联的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机密和其他秘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造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依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系统。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未来几十年可转换能源的发展可以产生2000万个工作机会,只要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资源损耗。 全球已有大约230万人从事可转换能源工作,其中一半人从事生物燃料工作。快速增加工作机会靠的是国家执行和扩大政策,包括阻止温室气体排放,把石油和天然气方面的补助转移到新能源,如风电、太阳能和地热。
如果不转换为低碳经济,人们将错失快速增加就业机会的良机。即使2009年年底全世界在稳定然后削减温室气体方面没有达成新协议,绿色能源业产生工作机会也会发生。如果世界再等10年采取比较有效行动,那么发展绿色经济的代价就太高了。自次贷危机震撼华尔街、全世界再次担心经济危机之前,许多行业包括新能源业发展速度可能放慢。
在目前全球经济危机期间放弃绿色政策是错误的,因为从长远看,绿色新工作将使经济更强大,制造产品需要石油和天然气更少。
由中国金融网、中国金融研究院、亚洲金融研究院等主办的世界能源金融大会,于2008年11月3日至5日在北京举行。各国在本届大会上就加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技术转让、资金援助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使“绿色能源”在人类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的‘绿色能源’已开始在中国的能源供应中发挥作用,在未来能源构成中更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绿色能源’领域发展前途广阔,投资潜力巨大。同时更能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利在当代业在千秋,因此也必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清洁能源是不排放污染物的能源,包括核电站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是指原材料可以再生的能源,如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海潮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不存在能源耗竭的可能,因此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尤其是能源短缺的国家。
包括常规能源的清洁利用,如煤的气化和液化;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能的利用;以及新能源(如氢燃料)的开发。氢燃料的发热值为相同的重量碳的4倍,燃料产物是水,对环境无污染,是未来理想的清洁能源。
核能虽然属于清洁能源,但消耗铀燃料,不是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投资较高,而且几乎所有的国家,包括技术和管理最先进的国家,都不能够确保核电站的绝对安全,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事故和美国的三里岛事故影响都非常大,日本也出现过核泄漏事故,核电站尤其是战争或袭击的主要目标,遭到袭击后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所以目前发达国家都在缓建核电站,德国准备逐渐关闭目前所有的核电站,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代替,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成本比其他能源要高。
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是最理想的能源,可以不受能源短缺的影响,但也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如需要有水力、风力、太阳能资源,而且最主要的是投资和维护费用高,效率低,所以发出的电成本高,现在许多科学家在积极寻找提高利用可再生能源效率的方法,相信随地球资源的短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将发挥慢慢的变大的作用。
在过去三十年中,美国往届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的态度摇摆不定,其有关政策也随之变化。卡特政府时期,美国国家科学院就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人为原因及其必然后果作出科学评估并建议采取行动。
但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经济滞胀与保守主义回流的背景下,里根政府将环境管制看做是经济的负担,采取了一系列“反环境”措施,掀起了一股“环保逆流”。乔治·H.W.布什执掌白宫后,在对待环境问题上延续前任政府的指导思想,在缓解全球变暖趋势上行动迟缓,被戏称为“里根政府第三任期”。
克林顿政府虽然从一开始就正视气候变化问题,并将包括气候变化问题在内的环境问题置于战略性高度,大力推动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并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是,由于共和会的阻挠,克林顿政府在其两个任期内对气候变化问题都未能采取实质性行动。
乔治·W.布什政府当政之初,在“科学政治化”趋势下,借气候变暖缺乏科学根据而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虽然迫于国际社会愈来愈多的指责和压力,小布什接连出台了《国家能源政策法案》(2005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2007年),规定了鼓励发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和新能源、提高能效等内容,但是在其任期内始终没有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水平。
奥巴马多次明白准确地提出通过积极发展替代能源来减缓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实现能源独立的立场和主张。概括起来说,奥巴马政府沿袭《京都议定书》的思路,以总量减排方式为美国设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期目标和时间表,并主张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限额—交易制度”。同时,奥巴马政府要重新定位美国在全球气候努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内政策层面,奥巴马政府承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到1990年水平;2050年的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80%;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限额—贸易制度”,且拟拍卖全部排放许可证。在国际政策层面,奥巴马政府强调,美国必须重回联合国气候谈判的轨道,与国际社会紧密合作,以便恢复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地位,特别是恢复美国在绿色能源技术领域的领导作用。
为了充分贯彻其政策主张,奥巴马政府计划在下列领域开展工作:今后10年要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高级生物燃料、能效及其他清洁技术方面投资1500亿美元,创造500万个绿色就业岗位。同时,还任命了一批“环境友好型”的官员或专家来担任能源和环境机构的领导。如任命推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朱棣文(Steven Chu)为能源部部长,任命提倡保护环境的杰克逊(Lisa P. Jackson)为环保署署长,并重新启用克林顿政府时期的环保官员掌管新政府中的重要机构,如原环保署署长卡洛尔·布朗内(Carol Browner)担任白宫能源和环境政策协调官等。这些领导人不但有能力和经验,而且更具有行动的政治意愿。
而且,其政策已经具有比较广泛的政策和实践基础。国内各州和地方政府在气候和能源政策、立法方面已取得不少进展。目前,美国有40个州建立了统一的温室气体报告制度,30多个州设定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目标,30多个州已经或正在制定气候行动计划,23个州已经实施了排放贸易,另有7个州正在考虑实施该机制。
由于美国国会和政府分立、两党分野的治理结构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复杂博弈,奥巴马政府的气候政策既有调整又有延续,最根本的调整在于指导思想与对外政策两个方面。在指导思想上,奥巴马政府把美国未来的经济安全、气候安全、能源安全统筹起来考虑。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在面对经济危机时,奥巴马政府提出通过增加“绿色岗位”来缓解庞大的就业压力,并将新能源产业建设成为美国未来的支柱产业之一。这与小布什政府将经济与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对立起来形成鲜明对比。在对外政策上,奥巴马多次向国际社会传递 “行动”与“合作” 的积极信号,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试图摆脱以往单边、孤立的做法,在政策目标和行动上明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但是,美国气候政策仍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首先,美国希冀借助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与能源、贸易、投资、技术等领域联系起来,以此来降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达到维护美国全球利益的目的。从长期看,欧盟于2009年1月宣布承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排放的基础上降低20%,而奥巴马则承诺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降至1990年水平,因此奥巴马政府的承诺实在是“太少,太慢”。从短期看,鉴于美国的立法与决策程序及当前现实情况,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之前美国很难作出国际社会所预期的实质性减排承诺,至多会就“2012年后制度框架”的要点及某些要点的细节问题达成大致协议。
其次,在对待中国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由于美国两党从始至终保持一致立场,即促使中国承担减排或限排义务,因此其最终目标没改变,改变的只是实现目标的方式。奥巴马政府仍然是竭尽所能诱使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参与美国主导的减排框架,但已进行战术调整,即试图弱化、模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与“能力”差别。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访华时明白准确地提出希望中国作为美国减轻全球变暖的合作伙伴。美国智库也在努力推动中美两国将“气候与能源议题”纳入双边合作的关键范畴,最有代表性的是近期美国亚洲协会发布的《共同的挑战:协作应对——中美能源与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合作路线图》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突破中美气候合作的障碍》。
美国在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方面举世无双,而其超级大国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对影响全球能源体系变革的强大能力。美国有责任和能力率先垂范,执行削减排放的目标任务。奥巴马曾表示,“世界上没有别的国家比我们更有能力引领全球化体系的发展,或让各国围绕使自由、安全、富裕的地方慢慢的变多的新国际规则达成共识。”我们将拭目以待,看美国将如何行动,从而确保国际体系向更平等、更公平和更繁荣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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